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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学校教育资助政策简介

来源 克州教育局 发布时间 2018-01-31 07:50 阅读

一、学前教育资助政策

补助标准:年生均2800元。主要包括幼儿伙食费1450元、幼儿读本费130元、幼儿园保教费1100元、幼儿园采暖费120元。各项经费开支范围如下:

1.伙食费:购买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卫生标准的瓜果蔬菜、米面油、肉蛋奶等伙食材料。原则上至少保证幼儿每日一餐(午餐)一点,食品质量必须可靠、查有出处,营养搭配合理,原则上要求以县为单位统一采购。

2.幼儿读本费:幼儿读本、教师用书、教学挂图、教学图片、教学资料包及教学光盘等。由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组织统一政府采购,按在园幼儿学生数配发各地。

3.保教费:水电暖费、交通差旅费、邮电费、图书资料费、园舍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费、炊具更新、购买低值易耗品、教师培训费,以及聘请厨师等费用开支。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投资和偿还债务,不得用于接待费支出。其中教师培训费按照不低于幼儿园年度保教育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幼儿园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补助。

4.采暖费:主要用于幼儿园冬季采暖相关支出。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

()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1.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

资助对象及范围:从2006年秋季学期起,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进行补助,目前覆盖面约占所有农村(含县镇)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总数的86%

资助标准:小学1250/每生每年,初中1500/每生每年,特教学校1750/每生每年(其中250元为自治区提标资金)

2.农村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

资助对象及范围:全区所有农村(含县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区内初中班学生、喀什市、和田市、阿图什市、阿克苏市、阿勒泰市、塔城市、乌苏市、阜康市、哈密市、博乐市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以及其他城市50%的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资助标准:免费教科书每学年国家按小学90元,初中180元的生均标准予以补助,其余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据实全额承担。

3.农村学生公用经费补助

资助对象:全区农村(含县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资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年600元,初中每生每年800元,特教每生每年4000元。

4.农村中小学取暖费

资助对象:全区农村(含县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资助标准:生均120元。分四类:1、霜冻期210天以上县市180 //学年;2、霜冻期185-210天的县市140//学年;3、霜冻期145-185天的县市105//学年;4、霜冻期145天以下的县市 85//学年。

5.农村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国家确定在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实施特殊政策的地区 (不含县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改善计划,我区南疆三地州24个试点县市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它11个县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以及区内初中班学生,都可以享受国家提供的营养补助资金。

资助标准:每生每天4元,全年800(按照在校时间200天计算),补助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学生伙食补助。

() 城市义务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6.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补助

资助对象:全区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资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年补助144元,初中每生每年补助196 元。

7.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用经费

资助对象:全区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资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年不低于600元,初中每生每年不低于800元。

8.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中央财政奖励资金

资助对象:接受农民工子女的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享受这一政策。根据接收农民工随迁子女在全区农民工随迁子女总数中所占的比例来确定分配资金,资金主要用于弥补公用经费、改善办学条件等支出。

资助标准:暂无。

9.区内初中班经常性经费

资助范围:自治区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在乌鲁木齐、克拉玛依、石河子、奎屯、昌吉、哈密、库尔勒和阿克苏8个城市开办新疆区内初中班(以下简称内初班)2011年新一轮扩招后,又新增喀什、伊宁、吐鲁番、阜康和库车5个城市承担办班任务,办班城市增加到13个。教职工工资,生均公用经费、课本费、医疗费保险、探亲交通费等由自治区核拨办班学校,不足部分由办班学校所在地财政解决,并每年安排大病医疗救助基金100万元。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7000元。

三、普通高中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内地新疆高中班经常性经费

资助对象:国家设立专项资金开办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在校学生所需的学习、生活费(包括伙食费、装备费、校服费、假期活动费、取暖降温费、公杂费等)和医疗等都由办班城市财政按每生每年8000元经费安排,自治区财政按每生每年2700元承担学生的探亲交通费和部分学习、生活及医疗保险费用,并每年安排大病医疗救助基金100万元。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0700元。

()区内高中班经常性经费

资助对象:自治区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在乌鲁木齐、克拉玛依、石河子、奎屯、昌吉、库尔勒、哈密、阿克苏、喀什、伊宁、库车共11个内初班办班城市开办区内高中班,解决区内初中班未升入内地高中班学生的就学问题,在校学生所需的学习、生活费(包括伙食费、装备费、校服费、假期活动费、取暖降温费、公杂费等)和医疗费等都由自治区财政安排经费解决。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8000元。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2010年秋季学期起,国家设立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对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补助,其中南疆四地州资助面达到100%,其他地区资助面约占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30%

资助对象: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资助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各学校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南疆四地州免学费、免住宿费、教材费政策

南疆四地州普通高中在校生实施免学费、免住宿费、教材费政策。

免学费补助:对喀什、和田、克州及阿克苏地区普通高中在籍学生予以学费补助,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与自治区按照8:2比例分担,自治区承担的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全额承担。

教材费补助:对喀什、和田、克州及阿克苏地区普通高中在籍学生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公布的南疆四地州普通高中免费教科书目录提供教材,所需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全额承担。

寄宿生住宿费补助:对喀什、和田、克州及阿克苏地区普通高中寄宿学生免收住宿费,补助标准、范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所需资金由地县财政承担。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滋蕙计划

奖励对象:滋蕙计划是指使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奖励品学兼优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滋蕙计划由财政部、教育部委托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负责具体操作。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四、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中等职业教育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政策,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20%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政策。南疆四地州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农村 学生(不含县城)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国家免学费资助政策

资助对象:国家和自治区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 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除外)。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5%免除学费。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资助标准:平均按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资助,具体按各专业收费标准资助。

()自治区免住宿费、教材费政策

资助对象:在国家现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政策和免学费政策基础上,由自治区设立专项资金,免除生源为南疆四地州和其它24个边境县和贫困县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学 生(含技工)的住宿费和教材费。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900(其中住宿费600元,教材费300)

()中等职业教育生均公用经费

资助对象:全区中等职业学校。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000元。

()内地新疆中职班经常性经费

资助对象:内地新疆中职班的所有学生,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划拨办班学校。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2000元。

五、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 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资助政策

1.国家奖学金

奖励对象:国家设立了本、专科学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和民办高校,第二学士学位)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面约占全国在校生总数的0.3%,全国每年共5万名。

奖励标准:每生每年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

奖励对象:奖励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和民办高校,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面 约占在校生总数的3%

奖励标准:每生每年5000元。

3.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和民办高校,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资助人数占在校生总数的28%

资助标准: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每生每年平均3000元,资助标准可根据资助对象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为三个等次,一等 4000元,二等3000元,三等2000元。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

奖励对象:奖励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民办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年奖励10000名学生。

奖励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族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教[2017]275号)自2017年起,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一等助学金更名为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资助标准由原来每生每年5000元提高到每生每年6000元,并由自治区教育厅统一颁发获奖证书)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

资助对象:用于资助在自治区普通高校就读的品德高尚、学习努力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含预科生)。

资助标准: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分为三档次,其中一等助学金每生每年3000元;二等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三等助学金每生每年1000元。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族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教[2017]276号)自2017年起,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二、三、四等助学金更名为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一、二是、三等助学金,资助标准不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家庭学生;低收入家庭学生;烈士子女;因父母重病或家庭发生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父母一方或双方因重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本人无经济来源的学生;孤儿且无经济来源的学生;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自治区高校少数民族预科生学费和住宿费补助政策

资助对象:自治区对考入自治区高校的少数民族预科学生实行学费和住宿费补助。

资助标准:预科阶段每生每年4000元。

7.自治区高校伙食补贴

自治区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在自治区高校就读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和民办高校,第二学士学位)学生,100%享受每生每月20元的伙食补贴,每年补助10个月,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承担并直接拨付到学校。在享受自治区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各高校每生每月配套20元的伙食补贴,其中75%用于食堂补助,25%用于困难学生补助。

8.高校协作计划贫困生补助

资助对象:在内地高校就读的新疆籍少数民族大学生。

资助标准:根据具体情况安排。

9.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专门帮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银行贷款。借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借款学生通过学校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弥补在校学习期间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的不足,毕业后分期偿还。

申请金额:2014725日,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通知,将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申请贷款额度增至每人每年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上限将达到12000元。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同一学年不得重复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10.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润雨计划——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资助项目

奖励对象: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2012年在中西部地区启动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新生提供一次性从家庭所在地到被录取院校之间的交通费及入学后短期生活费用。

资助标准:考入区内高校的大学新生每人500元,考入区外高校的大学新生每人1000元。

11.援疆资助内地普通高校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根据自治区发改委、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扶贫办《关于启动实施援疆资金资助内地普通高校新疆籍学生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从201691日起,克州籍疆外普通高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院校、预科培养学校)贫困大学生可享受新疆籍内地在校大学生资助政策。

资助对象:内地普通高校新疆籍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镇低保家庭学生、烈士、伤残军人家庭及孤儿学生。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资助6000元。

12.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高校应届毕业生到自治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3),其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由自治区本级财政 代偿(不含部属院校,部属院校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代偿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1)高校毕业生是指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2)基层单位是指:A县级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乡()政府机关各部门、事业单位、乡()和农村中小学校及学前双语班和幼儿园、乡财政所、国有农(牧、林)场、水利水电站、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B工作现场地处县以下的气象站、水文站、地震观测站、煤矿、矿山、采油基地、草业科学站、林业站等基层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C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各级各类单位均视同基层单位。D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者必须是长期在乡()或以下单位生活、工作、居住的应届毕业生。因工作需要临时、暂时或短期在基层或野外工作的不属于代偿范围。

(3)凡符合代偿资助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每学年代偿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4)对几种岗位的要求A参加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人力与社会保障厅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考试被录取的特岗教师、双语教师、基层公务员、选调生、大学生村官等,必须是应届毕业生参加考试并被录取。在培训期内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待培训结束到基层就业、相关材料审核合格后予以代偿;B参加“对口援疆省市培养计划”的,一是必须为高校应届毕业生,当年毕业当年列入培训计划;二是均需提供由主管部门出具的培训证明,并在规定时间提交代偿材料;三是参加培训后需出具用人单位录用证明或分配到基层工作的证明或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三年以上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C上述岗位人员自正式到基层就业后开始代偿,分三年代偿 完毕(培训期间不予代偿)

(5)办理流程:区内高校应届毕业生申请学费代偿需将申请材料在毕业后次年的331日前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所有材料需一次性提交齐全);区外高校应届毕业生申请学费代偿需将申请材料在毕业后次年的331日前提交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所有材料需一次性提交齐全);每名申请学生在申请后的3年内需在每年的831日前向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区内毕业生)和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区外毕业生)提交在职在岗调查表。申请时所需材料:①毕业证复印件②身份证复印件③国家助学贷款合同、④在校期间表现、⑤在校期间的成绩单、⑥就业协议(劳动合同)、⑦单位录用通知书、⑧四年的学费发票原件或复印件(加盖财务章)

13.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政策

资助对象: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以及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高校在校生不包括在内。

资助标准:本专科学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114.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

资助对象:国家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全日制普通 高等职业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本人申请,由政府给予教育资助。

资助标准:本专科学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普通高校全日制研究生资助政策

15.国家奖学金

奖励对象:国家设立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全国奖励硕士生3.5万名,博士生1万名。

奖励标准: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3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0000元。

16.国家助学金

国家设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资助对象: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资助标准: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

17.自治区奖学金

奖励对象:自治区设立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

奖励标准:奖励计划内全日制博士、硕士在校生的10%,博士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0元,硕士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

18.自治区学业奖学金

自治区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自治区财政对区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按照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55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500元的标准及在校生人数的40%予以支持,同时高校自筹一部分资金进行配套。此项工作由自治区所属高等学校根据研究生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具体标准和评定办法。

() 高等教育生均公用经费

19.高等职业教育生均公用经费

资助对象:2012年尚未建立生均拨款制度的高等职业院校。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5862元。

20.普通高校生均公用经费

资助对象:区本级高校

资助标准:本科生每生每年7755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551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32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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